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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精神卫生法》应使我们免于恐惧

2012年08月12日 社会心理服务研究 《精神卫生法》应使我们免于恐惧已关闭评论 阅读 1,034 次浏览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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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精神卫生法》应使我们免于恐惧
    历时24年漫长修订,《精神卫生法》终于有望近期出台。日前,国务院法制办在全国范围内发出 《精神卫生法 (征求意见稿)》,随后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组前往各地调研。《精神卫生法 (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要求,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实行自愿原则,如患者不承认患有疾病,将由两名以上的精神专科执业医师对其进行复诊,以免误诊。(据6月17日《新闻晨报》)   我国虽然早在1985年就启动了精神卫生立法工作,进展却十分缓慢。法律的缺失与程序的失范,使得精神病成为一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名词——一方面,游走于街头闹市的精神病患者使人退避三舍;另一方面,某些正常人被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报道令人惶恐不安。
  为了建立健全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机制,武汉、上海、杭州等地已相继通过地方立法手段进行了探索,这些地方法规无一例外地提出了“公益补偿制度”,这不仅意味着精神病患者伤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其监护人承担,而且也意味着当其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,政府将最终为之买单。这些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既然《精神卫生法》尚处“征求意见”阶段,对于地方积累的先进经验,不妨予以吸收借鉴。
  因精神病易复发、治疗开销大,大部分治疗费用又都由患者本人或家属负担,因此许多患者及家属由于无力承担高额的费用,而普遍采取消极应对的态度,从而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。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,我国已于日前逐步推广实施艾滋病免费治疗措施,笔者以为,出于同样的考虑,有必要对那些无力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免费治疗。
  近年来,呼吁精神卫生立法之声日渐强烈,承担着人们无限厚望的《精神卫生法》能否让人们满意,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两个方面——规范鉴定程序,避免“精神病冤案”的发生;保障财政投入,减少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。只有这样,才能保障公众免于恐惧的权利,从而在关心呵护精神病人这一特殊人群的同时,使我们的公共安全更加有所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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